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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15日-19日南宁市兴宁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

      2023-05-15 18:08:37发布,长期有效,2874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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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薪:面议
    • 学历要求:本科
    • 性别要求:男女均可
    • 区域:兴宁
      • 联系人:兴宁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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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位描述

    报名时间:2024年5月15日-5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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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我城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用人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新机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024年兴宁区计划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编新机制人员共27名,具体岗位及招聘人数详见《2024年南宁市兴宁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六)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七)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报考人员须在2024年5月15日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八)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兴宁区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纳入用编管理的人员;

    6.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本次招聘岗位有年龄、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要求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至2024年5月15日。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考试报名实行现场报名。应聘者持报名表及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报名现场递交报名材料。

    2.报名时间、地点及材料

    报名时间:2024年5月15日-5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报名地点:南宁市兴东路55号兴宁区卫生健康局907办公室

    报名材料:

    (1)《2024年南宁市兴宁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报考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报考岗位所要求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须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报考岗位所要求职称或职(执)业资格证书;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在《2024年南宁市兴宁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如实填写在职工作情况,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以上证件、证书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当场验证审核后退回。

    3.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所填写的报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因报名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造成资格审查及后续资格审查、考察不通过等后果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填写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或面试成绩。

    兴宁区卫生健康局依据规定的岗位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并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报考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按照本公告规定的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者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含短信、邮件)通知考生资格审核结果。

    4.开考比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精神,本次兴宁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均符合免笔试直接面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直接参加面试,且不受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的限制。

    (二)考试

    1.增设面谈筛选环节

    若免笔试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超过1:5以上比例的,视报名情况增设面谈筛选环节,考生需先进行统一面谈,面谈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兴宁区卫生健康局通知参加面谈人员。面谈主要了解报考人员的求职动机、沟通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根据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选。面谈成绩不计入招聘总成绩。

    2.面试

    (1)面试时间与地点: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根据实际工作安排确定,面试时间预计6月中旬,将于面试开展前3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内容及方式。面试工作由兴宁区人社局会同兴宁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面试实行严格验证制度。凡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面试通知书》,经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面试成绩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于面试结束当日在兴宁区人社局、兴宁区卫生健康局网站公布。

    (三)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招聘总成绩并列的,采取加试方式并以加试成绩高的确定为考察人选。

    考察工作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工作小组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出具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的,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人员。

    (四)体检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面试、考察结果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执行。体检人员由兴宁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自行负担。

    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对有当日当场复检要求的体检项目,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对其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的,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体检。

    (五)公示和聘用

    经兴宁区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从面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兴宁区卫生健康局网站以及招聘单位工作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可以按程序递补、公示拟聘人员。

    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应通知聘用人员在聘用备案完成之日起30天内报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上班的,可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以免影响后期的聘用。

    四、纪律与监督

     (一)严格资格审查验证。资格审查验证工作应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在招聘工作各个环节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因审查不严、不公造成不良后果,按规定追究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肃招聘纪律。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聘纪律,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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